《江西省职业教育校企合作促进办法》

十二个部门联合印发

省教育厅 

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省财政厅

省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省轻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

省商务厅

省农业厅

省科技厅

省国税局 

省地税局

省政府金融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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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规模以上企业接收职业院校学生顶岗实习的岗位数应不少于企业技术岗位数的10%,接收职业院校教师顶岗实践数不低于在职员工数的2%

2 不得安排和接收16周岁以下学生顶岗实习,学生顶岗实习时间每天不得超过8小时。

3 企业应保障到职业院校兼职技术人员的授课时间,人数应不低于在岗人员的2%,授课时间原则上每年累计不少于2个月。

4 企业应当建立职工培训和继续教育制度,依法履行职工教育培训和足额提取教育培训经费的责任,按照职工工资总额的1.5%足额提取教育培训经费,从业人员技能要求高、实训耗材多、培训任务重、经济效益较好的企业可按2.5%提取,其中用于一线职工教育培训的比例不低于60%

5 对在企业连续顶岗实习3个月以上(3个月)的学生,实习报酬发放标准应不低于上年度本地职工最低工资标准。

6 禁止安排实习学生在安全风险较大、与专业无关或其他不适宜学生实习的岗位(如从事高空、井下、放射性、高毒、易燃易爆、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工作岗位,酒吧、夜总会、歌厅、洗浴中心等营业性娱乐场所)顶岗实习。

7 不得以顶岗实习、工学交替名义,安排学生到与所学专业不一致的岗位实习或工作。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快构建现代职业教育体系,促进全省职业院校与企业、行业组织的深度合作,增强职业教育服务地方经济和社会发展的能力, 培养支撑产业结构转型升级需要的高素质劳动者和技术技能型人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江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职业教育校企合作,是指职业院校与企业、行业组织、事业单位在人才培养与职工培训、科技创新与技术服务、资源共享与共同发展等方面开展的合作。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职业院校,是指国家或社会力量依法举办的高等职业院校、中等职业学校及技工院校,本科高校举办的高职教育、中职教育适用于本办法。

  第四条 促进职业教育校企合作是政府、行业组织、企业和职业院校的共同责任。职业教育校企合作实行政府推动、行业组织协调、企业与职业院校共同参与的多元化校企合作机制,遵循自愿协商、优势互补、利益共享、过程共管、责任共担的原则,坚持以市场需求和劳动就业为导向,实现生产、教学、科研相结合。

  第五条 本办法适用于江西省行政区域内的职业教育校企合作及其运行和保障。

第二章 运行机制

  第六条 省人民政府负责统筹协调全省职业教育校企合作工作。省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实施全省职业教育校企合作促进工作。省发展和改革、财政、国资、工业和信息化、商务、农业、科技、税务、金融等部门要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职业教育校企合作的有关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分工,共同做好促进职业教育校企合作工作。

  第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统筹协调本地区校企合作的资源配置、经费保障、督导评估等工作;搭建校企合作互动平台, 完善企业经营管理和技术人员与职业院校领导、骨干教师交流制度;通过授权委托、购买服务等方式,把适宜行业组织承担的职责交给行业组织,给予政策支持并强化服务监管;发挥行业组织在校企合作中的纽带作用,增强企业参与校企合作的社会责任感和荣誉感;运用财政、税收等手段,调动企业参与校企合作的积极性。

  第八条 行业组织应当加强行业指导能力建设,充分发挥行业资源、技术、信息等优势, 履行好发布行业人才需求、推进校企合作、参与指导教育教学、开展质量评价等职责。鼓励行业组织成立行业职业教育教学指导委员会,建立由行业、企业专家参与的专业教学指导委员会,根据企业生产技术、生产工艺、生产方法优化教学内容,参与专业设置、课程开发和质量评价,实现专业课程与职业技能鉴定标准对接。鼓励行业组织、企业、科研机构、社会组织、职业院校共同组建职业教育集团,建立优势互补、共同发展的集团化办学机制。 鼓励行业组织和企业通过独资、参股、入股等多种形式举办或参与举办职业教育,发挥行业组织、企业重要办学主体作用。

  第九条 职业院校应牢固树立服务地方经济社会发展的大局意识,紧密对接区域产业经济发展需求,主动与行业、企业在专业设置、课程体系建设、教学改革、学生实习实训、师资交流与培训、订单培养、就业推荐、职工培训与继续教育、技术研发等方面开展合作,逐步实现“劳务输出主导型”向“服务地方产业主导型”转变,不断提高毕业生在本省就业的比例。

  第十条 职业院校应当建立学生到企业实习、专业教师到企业实践制度,切实维护实习学生的合法权益,切实保障实践教师的工资福利待遇与未到企业实践前的工资福利待遇大致相当。职业院校要根据有关规定为实习学生办理实习责任险,保险费由学校和企业协商解决,不得向学生另行收取。职业院校应加强对实习学生和实践教师的教育和管理工作,严格遵守企业规章制度和劳动纪律,保守企业商业秘密。 职业院校应将专业教师的企业实践经历作为教师职称评聘的优先条件,实践时间每两年不少于两个月。职业院校教师和学生拥有知识产权的技术开发、产品设计等成果,可依法依规在企业作价入股。

  第十一条 职业院校要逐步扩大招收有实践经历人员的比例,主动面向合作企业开展职工技能培训。

  第十二条 规模以上企业特别是国有大中型企业要主动履行接收职业院校学生顶岗实习和教师顶岗实践的社会责任。规模以上企业接收职业院校学生顶岗实习的岗位数应不少于企业技术岗位数10%,接收职业院校教师顶岗实践数不低于在职员工数的2%。企业应严格执行劳动就业准入制度,并优先录用与合作职业院校共同培养的人才。企业要有机构或人员组织实施职工教育培训、对接职业院校,设立学生实习和教师实践岗位,并按实习实践的有关规定、校企双方协议提供实训场地、设备设施,安排指导人员,做好岗前培训、安全教育,提供劳动保护。对顶岗实习的学生,应按有关规定给予不低于上年度本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劳动报酬。禁止安排实习学生在安全风险较大、与专业无关或其他不适宜学生实习的岗位(如从事高空、井下、放射性、高毒、易燃易爆、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工作岗位,酒吧、夜总会、歌厅、洗浴中心等营业性娱乐场所)顶岗实习。不得安排和接收16周岁以下学生顶岗实习,学生顶岗实习时间每天不得超过8小时。不得以顶岗实习、工学交替名义,安排学生到与所学专业不一致的岗位实习或工作。

  第十三条 企业要建立经营管理和技术人员到职业院校兼职制度。企业应保障到职业院校兼职技术人员的授课时间,人数应不低于在岗人员的2%,授课时间原则上每年累计不少于2个月。企业和职业院校协商给予到校兼职人员相应的报酬和其他待遇,企业应保障到职业院校兼职人员与本企业在岗人员的待遇一致。

  第十四条 鼓励企业为职业院校提供资助和捐赠。企业可以通过多种捐助形式支持职业院校建设和发展,在职业院校设立奖学金、助学金、创业就业和教学科研基金等资助项目。

  第十五条 企业应当建立职工培训和继续教育制度,依法履行职工教育培训和足额提取教育培训经费的责任,按照职工工资总额的1.5%足额提取教育培训经费,从业人员技能要求高、实训耗材多、培训任务重、经济效益较好的企业可按2.5%提取,其中用于一线职工教育培训的比例不低于60%。所提取的培训经费列入成本开支,应当用于以下情形:

 ()举办职业院校或选送本企业员工到职业院校进行职业技能培训和继续教育;

 ()指导职业院校学生顶岗实习、教师实践;

 ()参与职业院校专业建设、课程开发及科研活动;

 ()对未能继续升学的初中、高中毕业生进行职业技能培训;

 (五)组织本企业员工开展岗前培训或在岗技能提升培训;

 ()其他有关职业教育校企合作活动。

  第十六条 学生在合作企业实习,应当由实习企业、学校和学生或监护人三方签订“实习协议”,明确三方的权利义务,约定学生生活津贴等实习报酬。对在企业连续顶岗实习3个月以上(3个月)的学生,实习报酬发放标准应不低于上年度本地职工最低工资标准。

  第十七条 职业院校及合作企业不得通过中介机构代理组织、安排和管理学生实习工作。

第三章 保障机制

  第十八条 县级 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统筹资金,大力支持职业教育校企合作。主要用于引导支持以下方面:

 ()资助职业院校和行业企业联合设立职业教育实习实训基地、技术和产品研发中心、创业孵化中心、技能大师工作室、实验室或生产车间等校企合作项目;

  ()资助职业院校为实习学生在实习期间统一办理实习责任险;

  ()对企业接纳职业院校学生实习、教师实践发生的物耗能耗给予补助;

 ()资助职业院校聘请行业企业专业技术人员、能工巧匠担任职业院校专业课程教学和实习实训指导教师;

  ()对职业院校参与企业技术改造、产品研发、科技攻关和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给予资助或奖励;

  ()其他有关促进职业教育校企合作的经费资助。

  第十九条  省人民政府建立职业教育校企合作工作目标责任制,将落实职业教育校企合作工作纳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绩效考评体系。上级人民政府要加强对下级人民政府落实校企合作工作目标的督导检查。

  第二十条 省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工业和信息化、国资委等部门要整合职业院校、行业组织、企业等相关资源,建立全省统一的校企合作公共服务平台,及时向社会发布行业人力资源需求预测、就业状况、职业院校和企业合作等信息,定期举办职业教育校企合作项目洽谈会、合作论坛等活动,形成职业教育产教融合、校企合作的对话协作机制。对主动面向省内企业开展校企合作且取得显著成绩的职业院校,将把学校实训基地建设、课程开发、教学改革、师资培训等情况作为有关资金分配的因素。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当对校企合作良好的企业,在申报高技能人才培训基地、技能大师工作室等方面予以优先支持;要制定政策,对具有长期辅导职业院校学生实习经历的企业职工,在晋升高一级专业技术职务予以适当倾斜。

  第二十一条 县级以上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职业院校学生到企业实习、教师到企业实践的指导工作。县级以上工业和信息化、国资部门应将企业开展职业教育的情况纳入企业社会责任报告,分别负责国有监管企业、国有中小企业接收职业院校学生实习、教师实践的协调工作,联合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定期开展校企合作运行情况检查评估。 县级以上国资、金融等主管部门应当引导和鼓励金融机构改进金融服务,对符合贷款条件的校企合作项目企业,优先给予贷款支持。 县级以上商务、农业、科技部门应当对经评估认定为校企合作良好的企业,在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项目等方面优先给予资金支持。

  第二十二条  财政、税务等部门应当加大职业教育校企合作经费统筹力度、落实税收优惠政策。对企业举办职业院校的,其办学符合职业教育发展规划要求的,各地可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给予支持。 对职业院校自办的、以服务学生实习实训为主要目的的企业或经营活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税收等优惠。对企业接收学生实习所支付的劳动报酬、实习保险等费用,按现行税收法律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向职业院校进行捐赠的,其捐赠按照现行税收法律规定在税前扣除。 对企业为职业院校学生提供的奖学金、助学金、奖研金、奖教金、创业就业基金等符合税法规定的,可列入企业教育培训经费,作为企业成本列支,享受国家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 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第四章 责任追究

  第二十三条 对在实习实训期间造成安全事故负有责任的职业院校教师、学生和企业职工,由职业院校或企业给予批评教育或处分。因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安全事故或重大经济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二十四条 职业院校实习学生和实践教师侵害企业商业秘密、知识产权的;职业院校学生、教师在实习实践期间发生安全事故的,均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职业院校、企业违反有关规定,侵害实习学生、实践教师、企业职工合法权益的,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二十五条 职业院校、企业违反本办法规定,通过弄虚作假获得职业教育校企合作资助或奖励的,由相关部门追回已发放的资助或奖励,并取消其获得相关资助或奖励的资格。职业院校有本款行为的,有关部门应当给予院校负责人和相关责任人员批评教育、行政处分或依法追究其相关法律责任。企业以瞒报或虚报方式获得税收优惠的,由税务部门依法追缴;情节严重的,有关部门应当给予相关责任人员批评教育、行政处分或依法追究其相关法律责任。

  第二十六条 企业不按规定提取和使用教育培训经费,且拒不改正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收取企业应当承担的职业教育经费,统筹用于本地区的职业教育。

  第二十七条 各级行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在职业教育校企合作促进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上级机关责令改正,由任免机关或监察机关依法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上一条:中共中央关于教育体制改革的决定(1985年)

下一条: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